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矿井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