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保护泉域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