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保护泉域文化和自然遗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