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民族宗教、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科技、林业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外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