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游客追逐、驱赶受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野生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驾驶车辆在草场上行驶、碾压植被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后果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