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的合作交流,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生态旅游景区(点)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生态旅游品牌以及生态旅游产品等方面争取支持,促进双方互利共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