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生态安全、国土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文化安全等前提下,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友好城市等的沟通合作,开展国际生态旅游交流研讨、项目建设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