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推进生态旅游低碳化、绿色化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生态环境的义务,不得在景区(点)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自然景观的设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