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重点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建立游客服务中心。

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应当提供景区(点)、旅游线路、交通、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