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重点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建立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应当提供景区(点)、旅游线路、交通、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