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利用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相关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草、水务、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应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