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运输单位等情况;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六)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足;
(七)制止先分后混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