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