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