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其他历史文化与自然遗产;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景点环境;

(五)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