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六)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准备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