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表团并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