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调查委员会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