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同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