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科学确定和调整规划内容,并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