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支持学校、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等单位设立模拟灾害演练场所进行灾害防御教育,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演练。

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