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海洋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政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免费提供信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