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通过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探索建立数据融合开发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开展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与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