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条有效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确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或者方式处理公共数据。未经政务部门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解除的,受托人应当将收集的公共数据返还政务部门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使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