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