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九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