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基层社会治理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