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责任的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擅自将职责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承担,或者直接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将依法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转交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但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