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层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社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卫生人力资源库,整合区域内卫生人力资源,开展县(区)内公立医院、预防保障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定期下沉社区巡诊、坐诊等服务,为村(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心理健康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