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基层公共安全保障坚持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应急处置相结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社区对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大型文体、灯会等群众聚集性活动,以及人员密集的旅游景区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执行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控处置方案。
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持消防救援、生命救治安全通道的畅通,高空搁置物、悬挂物符合公共安全保障的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