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村(居)民委员会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演练,提高村(居)民自救互救、事故灾害初期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派相关部门进驻社区开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启动快速宣传动员机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村(居)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

鼓励村(居)民学习掌握应急知识,储备基本应急物资、装备,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