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扶持和引导数字社区建设,构建数字化信息平台,服务社区,开展党建宣传、社会保障、矛盾化解、便民服务、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区信息共享,提高社区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和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