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环境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培养村(居)民的绿色生活观念。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