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环境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培养村(居)民的绿色生活观念。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