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