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擅自新建架空管线或者对损坏、废弃的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未及时处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