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的树木、公共绿地(绿化带)、绿化小品和绿化设施应当进行定期修剪、日常维护,树木、其他植物和设施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绿地(绿化带)中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并视情况予以补植,保持树木和绿

地(绿化带)生长良好、整洁美观,保持绿化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