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