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基地的示范作用,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利用各种人才培养载体,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