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协作,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