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