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