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