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