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所管辖的河道、湖泊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拟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