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水质现状、功能要求及保护目标等。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