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取水井和回灌井管理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勘探孔未进行封填处理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封填。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