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的规定予以公布。建成的高耗能的工业项目,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