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其中,消费能源多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