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可以由市、县(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