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