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