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