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实行政务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集、核实、更新、共享、存储信息,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经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网络可以认证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应用,实现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互信互认。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