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的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